生活中,职场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常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多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仅仅因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识别,甚至被侵犯了合法权益都不知道。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为大家总结以下十个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供劳动者识别。

一、培训期间公司不发或少发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在入职前有“入职培训”,短则一两天,长则半年。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新招用的员工,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不懂,还要花钱培训,因此很多公司在培训期间都不发工资。

劳动者常觉得自己在培训期间并未提供任何劳动,公司还支付高价费用为自己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从而觉得公司少付甚至是不支付期间的劳动报酬是正常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培训,虽然是为了提高劳动者个人技能,但更多地是为了让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脱产培训,上述培训期间仍应当视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然是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这部分的工资,劳动者除可要求企业补发工资外,还可以主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收取劳动者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收取押金

五、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情形:(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随意约定过长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七、试用期不发工资或工资过低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以经济裁员的方式裁减下列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用人单位的以上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当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跟劳动者是否配合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无任何关系。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配合公司进行交接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用人单位拒绝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任意解聘“三期”女工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远不止这些。张哥在以后的文章里还会叙述。

劳动者只要善于识别,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哥说法,每天与你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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