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通过威胁、砍砸等方式,强行要求欲在此地段搭建鱼栏的档主,先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搭建,并按照搭建鱼栏的间数收取“租金”,或者按照收购海鲜的数量收取“提成”,鱼栏动工前还要收取“入场费”。

7月29日,珠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蔡某荣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据了解,该案已于5月16日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为该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理并宣判的首件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码头霸主”强行收取“租金”、“提成”、“入场费”近20万

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被告人蔡某荣伙同荘某银、廖某良、朱某生、谢某日(均已判决)等人,霸占珠海市高栏港大浪湾码头、十字沥河道两旁长约1000米左右的堤坝,以波士鱼栏为落脚点,先后通过威胁、砍砸等方式,强行要求欲在此地段搭建鱼栏的档主,先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搭建,并按照搭建鱼栏的间数收取“租金”,或者按照收购海鲜的数量收取“提成”,鱼栏动工前还要收取“入场费”。

对于不服从他们的要求搭建的,蔡某荣等人则持刀具将搭建的鱼栏砍烂,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及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向被害人黄某周、阮某光、霍某明、戚某、杨某清、梁某球、梁某维、张某柳、罗某和等人强行收取“租金”、“提成”、“入场费”共计184,800元。

那么,该团伙是如何进行的分工提成的呢?据了解,被告人蔡某荣和荘某银主要负责和鱼栏经营者“商谈”“租金”和“入场费”、指定搭建鱼栏地点,廖某良、谢某日也参与过给鱼栏经营者指定搭建地点,“租金”、“入场费”主要由荘某银收取,有时廖某良、朱某生也负责收取,谢某日主要负责监督鱼栏经营者张某柳收购海鲜的情况,并收取每天收购的海鲜的单据,用于作为收取“提成”的依据。收取的违法所得全部交给被告人蔡某荣每月进行分配,被告人蔡某荣确定了分配方案,其首先提成40%,再扣除组织成员在波士鱼栏的日常伙食开支每月1500元至2000元,剩余部分由荘某银、廖某良、朱某生、谢某日四人平分,波士鱼栏的开支主要由朱某生负责。

被告人蔡某荣和荘某银、廖某良、朱某生、谢某日还通过吃饭、喝酒和免费在大浪湾波士码头提供吃住等方式,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张某航、徐某佳、杜某锋、黄某升、满某威、覃某棉、区某源(均已判决)等人,借此壮大自己的声势,威慑鱼栏经营者。

2008年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荣伙同荘某银、廖某良、朱某生、谢某日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上述行为欺压鱼栏经营者,扰乱大浪湾码头、十字沥河道附近堤坝的鱼栏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至2012年2月波士鱼栏被火烧毁。

被告当庭认罪悔罪,受害人感谢扫黑除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2019年4月11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蔡某荣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在庭审后,合议庭主持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经调解,本案被害人均能依法获赔,除了法院无法通知的两名被害人外,其余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蔡某荣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感谢中央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荣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荣伙同荘某银、廖某良、谢某日、朱某生,为了非法占有鱼栏经营者钱财,较长时期聚集在大浪湾波士鱼栏,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渔民缴纳“租金”、“提成”、“入场费”,实施多起敲诈勒索犯罪,为了保持对大浪湾十字沥水闸附近鱼栏的非法控制,提高威慑力,还实施随意损毁鱼栏经营者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在鱼栏经营者中造成恐惧心理,上述人员已经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蔡某荣领导荘某银、廖某良、谢某日、朱某生的上述犯罪活动,并对收取的违法所得进行分配,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及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

根据被告人蔡某荣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案的退赔、赔偿情况,并根据法律的修订和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金湾判处被告人蔡某荣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蔡某荣当庭表示服判。

南都记者:王靖豪

实习生:王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