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自愿资助“女大学生”180万,到底算不算被诈骗?

近日,一则新闻因为当事人过于愚蠢而火了起来。山东青岛市的孙先生在3年前偶然的一天,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位上进的“农业大学女大学生”,该女学生跟孙先生讲自己经常要学习到晚上10点多,成绩保持在前十名,孙先生觉得该女学生是个人才。后来越聊越深,孙先生在没见过对方的情况下,因为对方编造的母亲生病,学业艰难等原由孙先生三年内竟资助该女生180万,甚至自己为此还借了一部分外债。直到2019年6月19日孙先生被对方拉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报警后警方快速破案,立刻真相大白。原来,所谓“农业大学”学业刻苦的“女大学生”是由30多岁的壮汉邵某所假扮的,嫌疑人邵某目前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现在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这次的新闻也算是给大家提个醒,但是评论区网友们的评论还是让小编担忧,现在社会公众普遍法律意识比较差,出了事之后往往不知道怎么维权,经常让坏人因此钻了空子。小编注意到该新闻的某一篇评论区出现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说孙先生心甘情愿给“女学生”转钱,你情我愿,并不违法,另一种声音信誓旦旦咬定该“女生”的行为属于欺诈。

(网络截图)

首先,小编解释一下什么叫“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孙先生由于邵某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产生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从嫌疑人邵某的行为上来看仅认为民事上的欺诈是不准确的,此时欺诈只是一种手段,当嫌疑人邵某以学习刻苦,勤工俭学的女大学生形象与孙先生聊天,博取孙先生的同情,进而使孙先生资助其“学习”给他打钱的时候,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上的诈骗罪了。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财产。

解析一下诈骗罪的构成,

一是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嫌疑人使用了欺诈的手段,比如虚构事实,比如隐瞒真相;

三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四是嫌疑人获得非法利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嫌疑人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首先,邵某采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谎称自己是“农业大学女学生”,又刻画了学习刻苦,家境清贫,本人上进等形象骗取当事人孙先生的同情,并且使孙先生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进而获得“资助款”180万。其次,嫌疑人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网友说嫌疑人邵某一开始并没有主动索要钱财,是孙先生自愿主动转钱的,凭什么说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邵某伪装的一系列身份形象,孙先生会给他打钱吗?答案显而易见,而邵某伪装身份形象就是其诈骗的手段。此时,并不需要邵某主动地索要钱财,他透露出自己缺钱,暗示需要资助,当孙某因其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将“资助”款转给邵某时,邵某接受了,并且把钱财挥霍一空,并没有还款的意思,就能认定邵某是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邵某此时就构成了诈骗罪。对比文中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等待他的将是法庭的审判。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卖茶女”、“支教女”“勤工俭学女”往往背后隐藏着陷阱,但总是有人前赴后继的上当,让警察叔叔的脑瓜儿也很疼。网络诈骗的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警察叔叔取证困难,而且钱款一般早就被犯罪团伙所挥霍,往往很难追回。因为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现在网络诈骗从严打击,嫌疑人邵某网络诈骗180万的行为,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一般的诈骗罪而言,网络诈骗的量刑更为严重,网络一直不是法外之地,社交软件也不是违法犯罪的温床,建议大家文明上网,在与陌生人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管好自己的腰包,切莫一时冲动,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