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别太“任性”!潍坊坊子这两人非正常上访,受到法律制裁

人民群众既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访活动,有的信访人员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借信访为名聚集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绝不姑息,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维权千万条 守法第一条 非法上访路 亲人泪两行

01案例警醒

2013年以来,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响河子村村民刘某某、杨某某以反映村干部问题和享受村民待遇问题为由,多次到省进京上访,对相关部门给出的多次调查答复不服。2019年1月,经过反复详细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和信访部门再次将调查结果向刘某某、杨某某当面答复,二人依然对处理意见表示不服。2019年7月24日,为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两人携带上访资料再次进京,未到指定机构、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在明知北京中南海不是信访接待场所情况下,直奔府佑街,扬言要见国家领导人,制造不良影响,扰乱了北京中南海及周边社会秩序。

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刘某某、杨某某行政拘留九日、七日的行政处罚。

02普法时间

(一)非正常信访行为

1. 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

2. 越级走访的;

3. 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

4. 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二)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

2. 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3. 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的;

4. 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 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6. 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7. 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8. 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03小编想说

学法者智,用法者兴,守法者安。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绝不能以缠访、闹访、非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要挟敲诈基层党委政府,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重要的是,非访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就业等,不仅把自己的一辈子毁了,也严重耽误了孩子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