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曾经,银监会在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上表述:2015年,银行业要支持民间资本,多渠道进入各类银行机构,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加快出台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扩大村镇银行民资股比范围,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应该说,银监会增加民营银行机构供应总量的思路是对的,方向也没有问题;相信银监会此举也会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赞同。但在笔者看来,银监会在推进民营银行改革方式和途径上仍有不少地方值得商榷。因为增加民营银行供应数量并非只有“增设”“参股”两种途径,还可以走第三条路,即将现有农村和城市中小银行机构直接改造成民营银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何这么说?原因有三:一是靠银监会政策允许和鼓励两种方式,会造成民营银行增长缓慢,与中小微企业期盼的金融服务需求相比,极不协调。从目前看,尽管民资进入银行业取得了突破,首批已完成5家批筹,有一家已正式开业,还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108家民资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但就全国来说,民营银行设立依然“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且这些新获批筹民营银行大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广大中西部城镇尤其农村地区,民营银行犹如“大旱而望甘霖”,因为这些地区组建民营银行离银监会规定的准入门槛差距较大,甚至根本无法企及。二是全国各地现有银行机构门类比较齐全,总体数量相当庞大、经营竞争也达到了饱和状态;若再增设银行机构,可能会加剧竞争无序化,对营造良性金融生态不利;且有些地区金融总体容量本身不大,无法容纳更多银行机构。从这些现实看,银监会通过“新增”和“参股”两种途径来扩大民营银行数量,既不科学,也脱离当前实际,不利于银行业整体健康发展。三是银监会尽管最近出台了政策,允许民资参股农村信用社和设立村镇银行,并鼓励民资通过参股和并购方式提高民营资本占比等;但这些政策也存在不彻底或疏漏之处,这在现有农村信用社改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民资进入了农村信用社,但由于产权尚不明晰,民资缺乏足够经营决策权和话语权,在监督上“有形无实”,难以发挥作用。改制后的农商行(农合行)原有浓厚官办倾向和其他弊端无法消除,不良贷款反弹、利润下降等现象在重演,无法唤醒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力,农村信用社改革似乎进入了一条“死胡同”。可以断言,银监会新规,对民资进入银行业依然缺乏“诱惑力”,对现有农村银行机构改革也无法带来“脱胎换骨”效应。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上述原因揭示,银监会与其大力鼓励民资“另起灶炉”,到各类银行机构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银行金融机构、或参股农村信用社和设立村镇银行,不如出台政策直接允许或鼓励民资去收购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然后改造成民营银行。因为现有近3000家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法人机构和逾40000个农村信用社,还有总量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直接改造成民营银行提供了条件。让一些管理水平低、风控能力不强、盈利能力弱的农村信用社或城市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银行由民资直接收购,改成民营银行,具有很多有利因素:首先,可加快民营银行设立步伐,真正消除设立民营银行制度障碍,减少民资进入银行业成本,使更多民资能涌入银行机构,参与支持中小微实体实践活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其次,部分农村信用社实行私有民营后,可给农村信用社改革找到一条明确出路,更利于明晰产权,塑造责、权、利对等的银行管理机制。再次,可保持现有银行机构数量相对稳定,避免机构过多过滥而加大经营成本和监管成本,更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经营效益。尤其能消除因银行机构过多带来恶性金融竞争,对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具有较大作用。最后,有利于营造和谐金融监管局面。我国现有银行监管机构在人员数量、素质和监管理念、方式等方面与现代金融监管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只有确保银行机构总体数量不再增加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效能,有利于化解金融业整体风险。

当然,将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和其他银行机构直接改造为民营银行,监管部门要做的工作较多,比如制订好民营银行经营规则,让民资签订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承诺,防止出现偏离经营正轨现象发生;加大经营风险监管,创新监管模式,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民营银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