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婚姻是情感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为社会所普遍关注。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提升,相当一部分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逐年增多,特别是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尤为常见。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

基 本 案 情

被继承人王先生生前经历过二次婚姻关系和一次同居关系,第一次婚姻系王先生与裴女士于1981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一子王大,双方于1988年协议离婚;第二次婚姻系王先生与王女士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婚生一子王二,双方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另,王先生在第二段婚姻系存续期间,因生意关系结识了林女士,双方发生同居关系,并于1994年2月生育一子小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先生于2015年3月病故,遗产如下:(1)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两套房屋拆迁征收可得利益(小王另案起诉);(2)回迁房产三套(3)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423.17元。

2015年8月,王大、王二及王女士发生继承纠纷,经法院调解,王大、王二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王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均由王大、王二共同继承,二人各占三套房屋的50%;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423.17元,王大继承5211.59元,王二继承5211.58元;五、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法院就该协议下发民事调解书,且该调解书已生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7年8月,小王以未参加上述诉讼案件、且民事调解协议未确认其应得继承财产份额为由,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此前,因王大、王二不承认小王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小王已另行提起诉讼确认身份关系,诉讼期间进行了亲子鉴定,经生效判决认定,小王系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女。小王享有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 判 意 见

(一)关于明确王先生遗产由王大、王二继承的民事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小王经生效判决认定,系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女,故其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利。王大、王二及王女士此前在民事调解协议书中没有保留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损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因当时小王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尚未确定,故其未参加与该调解协议有关的继承诉讼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法定事由。现小王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王女士主张王先生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因王先生的上述三处回迁房产系与王女士缔结婚姻(第二段婚姻)关系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告王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女士主张上述三处房产及王某某去世后个人名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继承份额的主张应不予采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关于王先生遗产的分配问题。

因小王系王先生的非婚生子,依法享有继承王先生遗产的权利。故,1.关于王先生名下的三处房产,由王大与王二共同继承,王大每处房产占50%继承份额,王二每处房产占50%继承份额。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王大给付小王上述三处房产继承补偿款191,041元,王二给付小王上述三处房产继承补偿款191,041元。

2. 关于王先生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423.17元,由王大继承5211.59元,王二继承5211.58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王大、王二分别给付小王该存款继承补偿款1,737元,共计3474元。

3. 关于王先生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两套房屋拆迁征收可得利益:小王对其享有继承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律 师 建 议

(一)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如果希望自己的非婚生子女更顺利的继承遗产,可以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其过世后直接继承遗产。反之,如果被继承人不希望其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实现。

(二)在没有遗嘱且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承认非婚生子女身份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如何行使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首先,应通过提起确认之诉,确认系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其次,再依据确认之诉的结果提起继承之诉,主张继承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 律 条 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四)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根据上述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保障我们的生活。倘若您在生活中有法律问题困扰,请及时来电咨询,大鲲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