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也是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实践中时常发生影视作品侵权的事件,那么此时如果被认定构成侵权的话,影视作品侵权该怎样赔偿?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影视版权侵权赔偿的相关事宜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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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侵权赔偿

在我国,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在晏艳律师看来有三种大致类别。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晏艳律师表示这是其中重要的损失之一。比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这种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材料费等。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对于侵权的违法所得,晏艳律师表示这是侵权中相对数额最多的一笔费用。其中包括例如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净利润等。将侵权人的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这也是很多国家对于版权侵权的做法,这属于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这种方式,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3)法定赔偿

即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这是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

对于间接损失,晏艳律师表示这是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著作权的间接损失,在晏艳律师看来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

对于精神损害这种情形,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是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不包括因侵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相关财产损失。对于因侵害精神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归入财产损失范围。

律师评析

著作权保护本是较容易实现,但随着网络的发展相关影视版权的保护确实面临着一些挑战。但晏艳律师希望,每一位当事人不要因为现阶段文娱圈的整体版权环境而在“创造”面前选择退却,因为只有遇到问题,才能够解决问题,明天才会更加美好。每一位当事人不要因为现阶段文娱圈的整体版权环境而在面临被侵权时选择退却,因为只有面对问题,才能够解决问题,明天才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