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除了对犯罪之人判处刑期之外,一般情况下还会并处罚金的判罚。不过一些服刑人员抱着侥幸心理逃避交纳罚金,最终也难逃法律制裁。8月5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刑事被告人拒不交纳罚金案件,被执行人吴某依法履行了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

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在开封市某学院艺术楼前广场处,趁该校组织社团表演活动之际,盗窃被害人谢某和李某华为手机各一部,吴某在离开时被学生发现并扭送到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后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23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被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认为自己既然服了刑,就拒绝交纳罚金。龙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便依法将此案件移交渠秀敏法官执行团队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渠秀敏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及法定代理人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后,针对吴某既然服了刑,就不应该再交纳罚金的错误认识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使吴某懂得罚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按照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服刑的同时,也应该依法按时交纳罚金。如果拒不履行罚金交纳义务,被告人将要依法承担被联合惩戒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法律强大的威严震慑下,被执行人吴某如数交纳了全部罚金。

渠秀敏法官表示,社会上关于“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认识其实是错误的。罚金是刑法的一部分,被告人应当依法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认清错误,积极改造。任何有交纳能力而心存侥幸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罚金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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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作者:高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