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9年7月,我公司聘请一名中国籍在校学生周末为公司做业务宣传,请问我公司支付学生的勤工俭学费用时,如何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如下:

因此,你公司支付在校学生的勤工俭学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上表中预扣率及速算扣除数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费用扣除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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