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个案精选》系家理律所推出的一档裁判要点解读栏目,解读的裁判文书均来自于家理律师亲自办结的案件。

为保护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个案精选》不涉及具体细节,只选取案件某个经典疑难的争议点进行法理讨论,各方当事人均隐名化处理。

每期《个案精选》分为基本案情、各方意见、裁判意见、案件结果、案外说案、法条链接等五个部分,围绕案件中最具争议性的焦点问题,展现各方当事人的论争要点,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应对提供观点和判例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孙先生与师女士于2013年6月相识,201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

2014年12月24日,孙先生与师女士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25日,孙父向师女士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至27日,双方在女方老家举办婚礼,男方家人觉得受到冷落。

2014年12月29日,双方因婚宴之事争吵,女方将男方打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双方分居。

2015年1月,师女士向其母亲转账25万元。

2015年4月13日,因协商离婚不成,男方向海淀法院起诉。

2015年9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7日,孙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师女士归还30万彩礼。

各方意见:

孙先生方意见:

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婚后多次发生冲突,女方将我打伤。此外,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居住生活,未履行夫妻义务。

我于2015年4月起诉离婚,后被驳回。现我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返还30万元彩礼。

师女士方意见:

同意离婚,认可收到男方父亲转账的30万元,但该笔款系男方父亲给付的,用于办理婚宴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现在钱已经花完了,不存在返还问题。

裁判意见:

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女方表示同意,本案准许。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男方现主张其父给付女方的款项为彩礼性质,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经本院询问,男方自认其父向女方转账的初衷并非给付彩礼,而且男方父亲向女方转账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并不符合在登记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故男方主张30万元为彩礼性质,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外说法: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男方依然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在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第5天就开始分居生活,可以认定为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如果孙父转账给女方的30万元被认定为彩礼,女方显然是需要归还的。

女方律师指出30万元的转账发生于双方登记结婚第二天,彩礼是传统婚俗,具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婚后给付显然不符合彩礼支付的习惯。

在庭审中,男方自认“该笔费用系其父为双方准备的学费”,女方抓住男方的陈述,向法院提出30万元系孙父对双方的赠与,该笔费用已经用于双方的婚宴,且提交了婚宴采购合同、女方生活费用单据等作为证据,获得法院支持。

传统的彩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作为女方出嫁女儿后劳动力的一种补偿,而现代彩礼一般均用于小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用于购置新婚用品、举办婚姻庆典等。

那么,如果有夫妻如孙先生、师女士一样,但由于诉讼应对不当,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彩礼”,女方需要返还男方,那么女方家支付的婚礼费用只能自行承担。

显然,随着“彩礼”这种婚姻习俗的不断演变,法律规定显得“水土不服”了,律师在处理涉及彩礼的案件时,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对。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