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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房管局、街道办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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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房管局、街道办告上法庭,

南部县泰和新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泰和新居业委会于2019年1月10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 驳回原告南部县泰和新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法院认为,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证明,原告是南部县泰和新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的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3年6月30日,任期是5年,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的规定,2018年6月30日原告的任期届满后,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得再以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在任期内未完成的事项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办理。因此,原告以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无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部县泰和新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意思就是: 起诉房管局、街道办的泰和新居业委会,实际任期已经到期,已经是原业委会了,不具备起诉资格。 来源:南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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