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居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出来啦!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房屋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张家界市农村居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跟着小编看看条例中关于

张家界市农村居民房屋建设的规定吧!

PART1 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推动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

农村居民房屋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房屋建设: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

(三)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

(五)河道湖泊及水库等水利设施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区域。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水平间距为: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和村道均不少于五米。

在铁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外缘的水平间距为:高速铁路不少于十五米,其它铁路不少于十二米。

在河道、溪流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河道、溪流自然岸线的水平间距不少于二十米。

在不可移动文物周围建房的 ,其房屋边缘与文物的间距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要求。

在电力设施附近建房的 ,其房屋边缘与电力设施的距离须满足电力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规程关于安全距离的要求。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和原宅基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建筑占地面积均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在其用地范围内有条件建设生产性附属用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一层。

农村居民房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居民房屋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居民房屋建设用地需求。

PART2 申请与审批

农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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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设房屋:

(一)无房户、拥挤户(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三十平方米);

(二)因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房屋毁损需要新建的;

(四)原址重建的;

(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居住的;

(六)因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七)原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需要移址新建的;

(八)利用村民闲置宅基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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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申请建设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一户多宅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申请宅基地的;

(四)将房屋及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非法转让或者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五)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且未拆除的;

(六)夫妻有分列的户口,但共有一处宅基地,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七)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八)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九)两个以上子女家庭的父母没有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或独生子女家庭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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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设房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小组的百分之七十农户签字同意且公示五日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受理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

对申报建房资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本条例第五条所列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建房条件和本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利用原宅基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建房条件占用农用地、林地的,申请人必须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报请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

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二年。

(三)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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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建房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居)民小组农户签字同意记录原件、公示图片及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利用原宅基地建房的,提交原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四)移址新建的,提供《拆旧建新协议书》;

(五)拟新建房屋的设计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PART3 建设管理

农村居民房屋建设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和用地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参与定位放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并签署《核实确认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受理供电、供水上户申请。

农村居民移址新建房屋的,必须在新房建成六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体现本土特色,建筑式样必须具有民族元素。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房屋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等措施,鼓励农村居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

农村居民新建房屋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合理利用,妥善处置;较集中的生活污水应当排至乡镇排污管网,分散排污的须修建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化粪池建设提倡采用“化粪池+人工湿地”方案。

PART4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或审批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农村居民房屋建设进行定位放线、规划和用地核实等建设管理的;

(三)对农村居民房屋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四)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

(五)在农村居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法律责任 2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工,并在三至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经责令不自行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责任 3

农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施工企业或施工承包人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经责令不自行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