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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编辑了《 如何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个问答》及《33个 私募资管纠纷典型真案》,以供私募基金从业机构、投资者及参与私募基金兑付危机处理的法律同行们分享、讨论。
如何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人问1: 什么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李小文律师答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形式和程序行使共益权、保护自益权,决定基金重大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治制度。
投资人问2: 基金份额持有享有哪些权利?
李小文律师答2: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人问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哪些职权?
李小文律师答3: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投资人问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日常机构有哪些职权?
李小文律师答4: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人问5: 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约定设立日常机构的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依法选举类似“投资人委员会”日常机构?
李小文律师答5: 鉴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非常设的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所组成的基金的最高权力机关。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约定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依法选举类似“投资人委员会”日常机构人员,及其议事规则。
投资人问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由谁负责召集?
李小文律师答6: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投资人问7: 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按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受到什么处罚?
李小文律师答7: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投资人问8? 投资人可否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李小文律师答8: 可以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投资人问9: 投资人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会需要哪些前置条件及注意事项?
李小文律师答9: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理解,一是:要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三是: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投资人问10: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彼此不认识,前述第一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难以聚齐,怎么办?
李小文律师答1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因涉及私募基金投资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这个问题确实是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最大难点或痛点。
投资人问11: 如何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李小文律师答1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投资人问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何表决规则?
李小文律师答12: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问13: 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可否适用上述《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规定?
李小文律师答13: 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范围为证券投资基,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尤其是第二十条“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等规定来看,个人认为: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关于“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的规定。
投资人问14: 我们投资的非证券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为政府PPP项目,现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及高层已经被公安控制,失去了履行管理人能力,而托管机构又不作为。鉴于该基金还是规范的,大部分投资人希望该基金能够继续封闭运作。我们计划通过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保障后续基金的运作。是否可行?
李小文律师答14: 您的问题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私募基金全体投资人共同权益,需要解决投资人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等投资人自治问题。类似自治管理模式,比较完善的是物业管理行业中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制度,因此可参考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管理模式及流程,设立类似“投资人委员会”的日常机构,以便执行、落实份额持有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投资人问15: 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何程序步骤上的建议?
李小文律师答15: 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规定有限,我也没有发现成功案例,因此只能是探讨性质的参考建议:1.成立首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筹备工作组,工作组最好有管理人、托管人、或政府风险化解办的人员代表参与。2.筹备工作组负责制草拟《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投资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投资人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甄选投资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大会需要表决的各项事项、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并征得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联名就以上事项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自行召集的前置程序。4. 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开逾期不召开,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联名提前三十日发布自行召集大会的公告,并报当地政府、证监局备案。
投资人问16:
李小文律师16答: 操作主要难点有: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完整、准确。2.《议事规则》要严谨、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投资人委员会”的授权必须是清晰、明确和透明,避免投资人内部相互猜忌。3.持有人大会召开表决现场及过程的合法性及治安保障是重点。4.当地政府或化解办是否支持是成功的关键。如果当地政府或化解办不支持的话,建议还是不要强行推进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则各方面的风险都很大。
来源:金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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