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山西运城高速上一小轿车副驾驶的人对着监控比剪刀手被罚款20元。消息一出有些网友表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坐在副驾驶上的人比手势伸到了驾驶员旁边,但是觉得这一动作对驾驶员影响不大,民警对此进行罚款有些过度;另一些网友则表示,副驾驶人已经将手伸向驾驶员的方向,遮住驾驶员视线,对于驾驶员行车安全有影响,况且交警部门只是处罚20元,其实质是提醒大家安全驾驶。

面对网友的质疑,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民警表示:不存在执法过度,副驾驶把剪刀手放在司机旁边,已经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容易引起事故。

那么,针对本案,民警因副驾驶的人比剪刀手而作出20元罚款是否得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结合本案,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确定坐在副驾驶上的人比剪刀手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驾驶员的行车安全?

首先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副驾驶上的人伸出手,在接近驾驶员脸部的位置比出了剪刀手的姿势。从空间上看,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将其胳膊明显伸出其副驾驶的范围,并指向驾驶员位置。其次,该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路上行车速度更快,并且规定了车速、车辆行车的位置等方面,比起普通的道路人员、车辆减少,但是对于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要求更高,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程度也更高。所以,此时乘车人员应该更加维护车内秩序,给予驾驶员一个安全有序的驾驶空间。本案中,坐在副驾驶上的人比剪刀手的姿势已经超出副驾驶空间,并且手势靠近驾驶员的脸部举动,如阻挡驾驶员的视线,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

但是,此行为虽然对安全驾驶存在影响,但是是否达到足以进行行政处罚的地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同时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虽然两个相关条款认定,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进行一定处罚,其实驾驶是否安全涉及的因素有很多,影响安全因素可以是驾驶员本身,也可能是车内人员还可能是高速路上的强光灯,但是一般正常驾驶员对于干扰因素有一定的识别和抵抗力,所以是否足以影响安全驾驶不能凭感觉,而是应该结合相关因素,对比判断;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合理行政,坚持比列原则,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而不是制造矛盾,执法机关应该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副驾驶的人比剪刀布的行为确实对于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有一定的干扰,但是根据视频显示情节轻微。执法机关本着保障高速行车安全,严格规范行车人及其乘车人的行为为前提下,对其进行处罚20元,其实质也是教育为主,以此引起大家的对于安全驾驶的重视,但笔者认为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可能更为恰当。

通过此案我们应该更加明确高速道路上行车过程中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乘车人应该为驾驶员营造安全有序的车内环境,从而保障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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