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网友提出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也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回复如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向保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保险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个人保险代理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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