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在试用期满后,单位能否以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

例如:单位仅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又以员工的能力欠缺为由需要重新考核,因此重新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这种情况员工应该怎么办?

答:单位重新签订试用期以及延长试用期的期限都是违法的行为,员工可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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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单位再次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若劳动合同期限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的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注意,很多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常常约定实习期、适应期或培训期等,以此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这里,法务帮提醒大家,这些都属于变相的试用期,因此损害员工权益的,可以要求按正常用工关系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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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

若单位只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如3个月期限的试用合同,则这种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

这样对劳动者来说,可以避免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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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只有两种情况下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五、试用期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