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距租房合同到期还有两个月,张霖琦接到中介电话,对方称公司出新规,8月1日后续签要交中介费。考虑到目前租住地交通便利,且大多数房源掌握在中介手中,搬家换房也得交中介费,张霖琦便匆忙前往中介公司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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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找房屋中介帮忙,需要支付中介费,这合情合理,也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是,租户续租房屋时,房屋中介仍然要向租户收取中介费,这样的规定和要求实在太过匪夷所思,已经超出了人类的常识范围。而且,这不是个例,俨然已经成为住房租赁行业的“潜规则”,不少房屋中介都这么干。

从情理上说,只有提供服务才可以向他人收取报酬和费用,这是基本常识。租户与房东双方之间续租房屋,续签租房合同,中介没有提供任何的帮助和居中服务,中介在续租交易中属于名副其实的局外人。但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中介,仍然要向租户收取中介费,这显然没有任何道理可言。从这个角度说,续租也要交中介费不合理。

再者,即便房屋中介与租户在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有续租需要支付中介费的条款,即使租户续租要交中介费是住房租赁行业的惯例、“潜规则”。但从法律角度说,这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房屋中介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租房合同中设置租户续租房屋要交中介费条款,明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对租房不公平、不合理,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而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租户续租要交中介费条款入合同,中介应当直接提醒租户注意,而不是将这一条款隐藏在长长的合同中,等到租户续租时才告知租户要交中介费。

可见,租户续租要交中介费条款和要求不合法不合理,只不过广大租户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今后租房还得有求于房屋中介,只得自认倒霉,无奈接受这种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敢选择依法维权。让租户居有所安,减轻租户不该背负的负担和责任,降低租户租房成本,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成熟发展,必须铲除、终结租户续租要交中介费的行业“潜规则”。最直接办法是,尽快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增加“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条款,用明确法律规定直接否定租户续租要交中介费的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