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粉丝问: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我们是按照查询到报关单的日期,还是按出口日期确定?汇率必须按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来记账吗?
还有粉丝问:是不管外贸还是生产型的出口企业,都必须在业务发生当年确认收入,并且在纳税申报表里申报了,退税可以延期到次年四月份?还是确认收入和纳税申报填写也可以放到次年四月前?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给大家梳理一下。
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
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
2、关于退税申报的期限 ,我们再次明确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结合第四五条):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外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就是说可以在4.15-4.30期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总结:出口企业在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收入申报。至于退税申报,必须在出口日期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全部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经过批准的可以延长至4月底)。一旦超过该期限,则无法享受退税。
3、再回到出口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准则已修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4、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提醒:当月1日的说法不要直接套用。如果当月1日是节假日或公休日,可以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人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据(也有税局规定以下一个工作日汇率为准的)。
5、在现实中有更多的出口企业滞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这既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违反了以上退税法规,这么做有什么后果?
后果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还有一个问题,有的会计可能说,查不到报关单信息,不能落实具体出口日期,不能及时确认收入!大家可以及时通过电子口岸查询确定出口日期。
7、最后补充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退税申报软件中只按照单证齐全数据进行申报,无需做单证不齐申报。因此,企业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出口以后的某个月份确认了收入,但可能在以后更往后的月份单证和信息收齐以后才进行退税申报。此时,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汇率应该填那个? 答案是:应该填原来确认收入时的汇率,这样才不会出现差错。
内容来源:学学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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