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原告王女士将母亲陈某送入养老院护理照看,并和院方签订《自愿托老居住协议书》,其中约定有“对危急、重病者,甲方有权向亲属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单或电话通知,亲属担保人必须及时作出答复并处理危重病者”;“本养老院建议老人住院治疗,老人或子女不及时办理,而造成老人意外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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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法官助理王晓龙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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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陈某在养老院死亡。王女士等人认为,养老院在委托养护期间,没有尽到管理看护的义务导致母亲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养老院辩称,事发前一天,陈某身体不适,院方已经及时通知王女士,并根据医生的诊断情况,建议送陈某去医院检查,但是王女士却没有及时将母亲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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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惠萍镇惠和托老院院长王志兵称:“当时这位老人身体不适,脸色苍白、出汗,叫她女儿过来,建议及时送去医院, 她女儿没有送去。第二天早晨五点多钟发现老人死亡,我们急忙通知老人的女儿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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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养老院已尽到护理义务,而家属在明知老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送医诊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通台 记者:冯铮炜 张可嘉 编辑:范饱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