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经营金银首饰等珠宝及金银制品的批发与零售业务,请问销售金、银摆件是否属于金银珠宝首饰范围,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条例后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四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范围包括: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第一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金、银摆件不属于金银珠宝首饰范围,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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