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捐献,真犯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器官捐献”案,案情如下:

53岁的李萍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石祥林却发现“捐献”有假。

这起离奇的案件发生在安徽蚌埠怀远县人民医院。怀远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实,李萍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据了解,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据怀远县公安局政工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由市、县两级公安联合调查,目前仍在侦办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为何涉嫌侮辱尸体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侮辱尸体罪,那为什么会涉嫌“侮辱尸体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光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是无法确定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非法摘取尸体上的器官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的,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人们对侮辱尸体通常的理解是对尸体的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虽然说摘取尸体器官其实质就是对尸体的毁损,但是依然在认定上存在争议。

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犯罪属性正式以法条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是否会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据报道,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石祥林认为,涉案人员不仅在摘取器官的过程中“侮辱尸体”,还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没有买卖的话,给我们家属的几十万哪来呀?”

那是否会构成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呢?

首先我们来看定义,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很明显,本罪是“组织”类犯罪,但是本罪的特殊之处是组织一个人也算“组织”,而其他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

从法条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组织的对象只能是“他人”,而不可以是尸体。

所以,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另外,本罪成立的前提是出卖者同意的基础上,如果未经出卖者同意,或同意违背了本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写在最后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但是器官移植上巨大的供需不平衡导致了器官交易黑市屡禁不绝,这个问题亟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