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百姓办事不断“跑腿”

文丨若夷

云南昆明女孩张晨丽(化名)24年来从未见过自己的生父,从一出生她就由母亲独自带大。如今,因为要应聘某航空公司乘务员,处在政审阶段的她,不得不寻找生父开具一张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最终,在云南、贵州多地警方和热心人士帮助下,张晨丽成功找到其生父张勇。目前张晨丽正在上海体检,等她回昆明后,在贵州的张勇将前往昆明与她做亲子鉴定,在确定亲子鉴定结果无误后,派出所将开具相关证明。

相比此前媒体上许多与“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的报道,往往充斥着浓厚的“烦民”“折腾”背景明显不同,上述云南昆明女孩寻找开具生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过程,无疑具有更多的“大团圆”式的喜剧色彩——

不仅生父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最终有了着落,而且失散多年的父女也最终得以相认,不仅女儿成功找到了24年来从未见过的生父,而且生父在得知还有一个女儿后,也“非常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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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尽管如此,回到上述无犯罪记录证明本身,仍然不得不说,与其他此前的类似事件一样,这一女孩开具生父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过程,实际上仍是同样非常“烦民”、令人备受“折腾”的。如据女孩母亲介绍,“女儿2019年从昆明理工大学毕业后,应聘两家航空公司的乘务员。

其中一家因错过政审时间遗憾错过,另外一家航空公司,女儿的笔试、面试均以优异成绩通过考核,目前正处于政审阶段,政审需要开具她生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意味着,如果上述生父无犯罪记录证明,没能顺利开具,这位原本十分优秀的女孩,仍可能再次错失空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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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是:这样一纸有关生父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事项,是否足够正当合理?其是否有真正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充分的现实合理必要性?——一个24年从没见过面的生父的犯罪记录,对于一个女孩应聘空姐职位,当真就那么重要、不可或缺,应该决定能否成功就业吗?这种以父母履历作为重要就业条件的政审要求,是否合乎时宜,可能涉嫌就业歧视?

众所周知,近年来,为清理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内的各种过多过滥的奇葩、烦民证明,避免民众“多跑腿”,国家出台了许多治理措施。如2015年8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微曾发文明确“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中,就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明确强调“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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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而不久前,针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司法部还进一步明确了“六个一律取消”原则,即,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二是能够通过个人现有的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三是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四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五是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六是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这种背景语境下,面对上述女孩辗转多开具生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件,人们显然有理由追问:这样一纸生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否也属于“六个一律取消”范畴,应该彻底取消?即使一时不能取消,是否也应按此前公安部门的“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要求,由单位之间以“公对公”的方式进行核查,而无需个人再为此不断“跑腿”、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