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是个旅游爱好者,2018年5月1日,小杨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境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期间,旅行社导游将小杨等一行人带到桐庐县某农家乐以后,宣布自由活动。于是小杨决定和同行的其他人到附近的溪边游泳,地点是小杨事先勘察选定的。
当他们来到溪边以后,由于5月份溪水较凉,遂改为在岸边的溪水中淌水,但在淌水期间,小杨不慎滑倒溺水,人们赶忙将小杨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后小杨的父母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中,小杨是在自由活动期间自己溺亡的,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负有告知提示义务以及旅游者遇险后的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该义务给旅游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自行安排活动的时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独立自由活动的时间、旅行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旅游者经过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
在本案中,小杨等人下水发生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但是旅行社专业从事旅游业务,应该比旅游者更熟悉当地的环境和特色,应当预见到旅游者在农家乐附近会有游泳或者淌水的可能性, 旅行社有义务将当地的水域情况以及可以游泳的场所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以使旅游者慎重对待。
但旅行社并未充分尽到上述的提示义务,对小杨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淌水的危险性也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杨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旅行社承担百分之七十的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心语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选择出行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而因旅游发生纠纷也呈现上涨的趋势。旅游是一个充满乐趣的旅程,也是放松心灵的过程,但同时在旅游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未知的风险。
在此提醒大家, 在选择出门旅游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自己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看护者,若在旅游中发生纠纷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旅游经营者作为旅行团的组织者,在旅行的过程中,务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只有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相互配合,才能一起度过一个欢快的旅程。
刀尖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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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CCTV律师来了
推荐老师: 薛 锐
本期编审 : 侯豪杰
责任编辑: 李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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