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2019年广东省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结合今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根据佛山市实际,在省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多条工作,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一并贯彻执行。
据南都记者了解,本次专项检查对具体整治内容列出明细,要求重点查处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三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划重点:
高度重视,各区分管局领导亲自抓
《通知》指出,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是进一步改进佛山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对近年来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一次集中检验考核。各区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业务科室要将此项工作列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与扫黑除恶治乱活动紧密结合。
加强宣传,统一制作“小区重要信息公示监督墙”
《通知》要求,下半年各区局要广泛宣传报道,通过宣传提高广大业主的知晓率,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工作氛围。
为规范公示内容,市住建管理局将统一设计印制“小区重要信息公示监督墙”。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小区重要信息公示监督墙”所列的事项填写本小区的相关事项,并将该监督墙设置在小区显著位置,方便业主查阅和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多的项目重点查
各区局要设置热线电话、邮箱、微信等方式收集业主的投诉、意见、建议,并安排专人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每个问题均有跟进、每个案件均有反馈。
对业主投诉举报多,问题严重、突出的项目,要立即跟进查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各区局要指导、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与业主的交流互动工作机制。
加强日常检查,检查结果向业主公示
各区局要按照2017年6月1日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物业管理工作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384号)的规定,结合省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要求,联合行业协会,对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评分,根据检查结
果由各区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诚信加分、扣分,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律评分办法予以行业自律加分、扣分。
检查结果由各区局在区局、行业协会的网站上公示,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打印、并张贴在“小区重要信息公示监督墙”上,公告不少于15日,让尽量多的业主知晓。
定期报送整治结果,市住建管理局定期抽查
《通知》还进一步强调,为方便市住建管理局及时汇总全市情况,按省工作方案的报送材料,各区局分别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
其中,《通知》特别指出,11月底前,市住建管理局将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市住建管理局将通报批评,并抄报区政府。
链接:
重点查处物业公司16项、业委会9项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广东省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对本次整治内容列出明细,要求重点查处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三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例如,重点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虚报、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以及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等16项内容(后附)。
对于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则重点包括伪造业主选票、未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等等9项内容。
专项整治持续到年底,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据南都记者了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一直持续到年底,7-8月为动员部署阶段、9-10月为自查自纠阶段、11-12月为督导检查阶段、12月为总结巩固阶段。在总结巩固阶段,要求各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制定和完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后附:
重点查处以下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2、虚报、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维修的;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4、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并及时警示高空坠物等危险状况的;
5、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措施的;
6、擅自阻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7、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的;未按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9、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或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
10、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1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13、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14、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
16、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涉黑涉恶等其他行为的。
南都记者: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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