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中院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案件,原告张某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告了,说被告强制拆除了他家的房子。而被告却说,原告的房子被拆除,和管委会无关。房子到底是谁拆的呢?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原告说他原本在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柴湾镇有一套房子,2016年起,在没有收到任何征收文件的情况下被要求签字搬迁,原告没同意,还一直住在那里。然而,在2018年8月17日,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却带领多人强制拆除,电热水器空调等合法财物也因此被全部损毁。被告强拆时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强拆后找到原告说要给予补偿,却始终不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然而被告如皋开发区管委会却说原告是与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与被告无关,后来房屋的拆除更非答辩人的行为,据了解是相关的拆迁公司所为,但是其基础是原告与如皋市经济贸易总公司的合同,所以原告诉答辩人行政行为违法是不成立的。
随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是管委会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有没有事实根据,其次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通过原告提供的视频、音频资料以及法院对案件的调查均可以证明实施主体就是管委会。本案中,既然被告组织实施了案涉地块的协议搬迁工作,就应当对协议搬迁工作中的相应行为承担责任,特别是需要对强制拆除这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确认本案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对原告张某户所所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记者 刘京 候天添)
(原标题为《被诉强拆居民房屋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审败诉》)
视频来源:江海明珠网
文字整理:江海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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