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一国之内,公民必然会享受到一定的公共服务,就必须为这种公共服务支付代价。交税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义务。

援引富兰克林的一句话:世上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所谓不可避免,从客观上来说,征税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纳税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任何国家,若要维持其运转,必须向其国民征税。此外,在千丝万缕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任何人都逃不了税的触角。从主观上来看,在任何国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纳税意识,否则,政权就要瘫痪,国家就要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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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历史,交税一直是一种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在不同政体框架下表现形式不同,进而深刻影响了国家政权的形塑以及民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封建国家,由于国王和诸侯国之间的委托关系,各诸侯国采取纳贡的方式完成对国家的经济义务,同时换取在诸侯国内的统治权。但这种交税义务不像单一制国家那样具有无可置喙的强制性,一旦委托关系发生争执首先就会体现在征税问题上。在英国,由于封建贵族和新兴社会力量的抗争,无论是《自由大宪章》还是“光荣革命”事件,都确立了未经公意或者未经议会批准不准征税的宪法惯例。《自由大宪章》规定:“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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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议会民主制孕育于封建社会,交税义务成为封建贵族和国王讨价还价的筹码,因此交税始终和选举、国家事务参与管理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至于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直到十九世纪中后期才取消了选举权所附加的财产资格和纳税要求。实现普选权固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必须充分理解纳税与选举关联的历史原因。《自由大宪章》将征税会议和土地持有者联系在一起即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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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普选权后,是否还有必要因为纳税而主张选举权?显然,普选权的实现,已经卸下了政治权所附加的经济义务,即使不纳税也并不意味着没有选举权,而纳税者也不应获得超出普通选举人的特权。但是,纳税行为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对价的契约属性并没有消失。也就是说,我交税了就应该享受到一定的公共服务。但在实践中,我们常常无从衡量纳税者与公共服务对价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学位高度稀缺的情况下,一位年交税上亿的富翁和一名平民百姓都要面临抽签的尴尬境地,富翁不能因为交税多而要求优先获得这个学位。

纳税制度形态与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相关性极强。对国家来说,应始终尊重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创造条件激发他们的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