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辩护——从重罪到轻罪
承办单位:法维刑辩团队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闫建民与前妻因孩子抚养费纠纷而发生口角,在被前妻现男友贺阳辱骂后将自制汽油瓶点燃投掷在案发现场宏月饭店门口,造成贺阳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的后果。2017年7月4日闫建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罪名不当,2017年7月14日闫建民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7年10月11日检察院以放火罪对闫建民提起公诉,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辩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闫建民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辩护人观点是不构成放火罪。闫建民主观上没有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故意,仅针对被害人一人。
两只装有少量汽油(5厘米高度)的瓶子根本不具备太大杀伤力,火势在较小范围,并得到有效控制,此时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以上情节,闫建民虽然实施放火行为,但是从放火对象、地点、环境、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办案结果】
以上观点法庭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建民犯放火罪的罪名予以调整,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办案心得】
律师承接本案后,若以检察院起诉的放火罪名进行辩护,被告人量刑刑期只能在3-10年之间定罪量刑,若以故意伤害罪量刑的刑期在3年以下。通过沟通及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确定变更罪名的辩护思路,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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