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做生意的根本问题,而在国际贸易结算行为,信用证当事人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信用证中开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呢?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开证事务中相关权利与义务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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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人

开证人这个意思,在晏艳律师看来这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开证人需要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这是开证人的义务。而对于开证人的权利,晏艳律师表示他们有权负责验、退赎单与验、退货,这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一般意义上讲,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开证行

开证的机构,晏艳律师表示一般会有银行进行开证,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对于开证行的相关义务,晏艳律师表示他们需要正确、及时开证,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正是因此此,他们也有权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通知行

开证行开完证件之后,晏艳律师表示需要有通知行进行通知。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一般意义上说,通知行是出口地所在银行。对于通知行来说,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受益人

对于受益人来说,晏艳律师表示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果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因此晏艳律师表示,受益人需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

律师评析

信用是商场中的根本,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也是为了维护信用原则而设立的。因此晏艳律师衷心希望,每一位当事人在商场中进行竞争时,能够秉持着“尊重、双赢、平等”的有关原则和相关行为进行交涉。只有这样,中国的商业氛围才能变得更加透明、有序、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