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9年我公司聘请一位境外科研人员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公司项目研发,2019年1月至6月在我公司任职,现研发已完成。本月我公司打算向其发放2019年一季度和二季度的奖金分别为10万和15万。该员工一季度境内工作天数40天,第二季度境内工作天数45天。请问我公司向其发放奖金时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第(二)项规定,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公告附件月度税率表如下:
因此,你公司在向该非居民员工发放奖金时应按照非居民取得数月奖金办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计税的收入额=100000×40÷90+150000×45÷91=118620.26(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18620.26÷6×20%-1410)×6=15264.05(元)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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