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整理了部分常见的税务问题,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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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

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注意: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四、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五、A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案例中,A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