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汨罗法院新收一件标的额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仔细翻看案卷材料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均为90后,法官遂联系被告依法展开庭前调解工作。

被告电话声称自己母亲已将涉案借款偿还给了原告,但法官从原告处得知其并未收到还款,法官决定登门了解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登门发现大门紧锁,通过邻居了解到被告母亲平时外出打牌,到了饭点才回家,于是法院工作人员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再次来到被告家中找到其母亲,法院工作人员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被告母亲称清楚本案纠纷,承认被告向原告借钱属实,一直没有还钱是因为原告在朋友圈发布了关于被告“欠钱不还”的消息,并附上了被告照片,如果原告把发布的消息删除掉,被告母亲称马上转钱给原告。于是法官再次联系原告做工作,原告电话称网上发布的关于被告“欠钱不还”消息并非自己发布,而是被告前女友发在微信朋友圈里,自己无法在网上删除此消息源。了解清楚后,被告母亲发现是冤枉原告,于是随即向原告微信转账还清了借款,被告母亲称替儿子换钱原因在于儿子在外务工且经济紧张,原告是外地人同样在外务工,都不容易,考虑到借款金额不大,做母亲的就替儿子把钱还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需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本案中,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子,母亲并非借款合同一方,没有义务还钱,俗话说得好世上只有妈妈好,母亲自愿替儿子还钱属于债务的代为履行,做母亲的为儿子偿还债务,母亲在法律上就取得了对儿子的债权,基于血缘关系,母亲往往放弃对儿子的追偿。可怜天下父母心,做为成年人,自己应当为债务自己负责,莫再让子债母还的现象过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