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很多公司周末还要上一天班,基本上员工只能休个周日。有时候忙起来周日也要搭在工作上。那么我想知道的是双休制度在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这样的公司或企业算不算触犯法律?剥削员工?劳动法针对此类情况有怎样的规定?多上这一天班,难道对公司或企业主来说真能解决什么实质问题吗?

首先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目前的标准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制企业的要求,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讲,不可能做到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那么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实现综合工时制,但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一天休息。

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前提是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超出的工作时间,企业应当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平日加班需支付相当于日工资的150%的加班费,周末支付200%的加班费,节假日支付300%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调休。

安排员工加班还不支付加班费的,用“剥削”这个词有点儿过,但这种行为一定是违法的,对于企业来讲,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时间的效率和产出是最重要的,员工休息好了,才能更好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