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停靠站点后,韩某在把车票丢弃及将身份证交给他人后,突然跳下站台俯趴在轨道上,被行驶而来的列车碰撞致死。父亲卧轨寻死,儿女却认为是铁路局的“锅”,是铁路局对于安全隐患的不重视,导致了父亲的死亡。
在事发后,韩某的一双儿女将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郑州局公司)诉至法庭,索要80万元的赔偿,那么,中铁郑州局公司是否应承担该80万元的赔款呢?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月11日,韩某持车票从合肥站上车,目的地开封站。然而,在1月12日凌晨,韩某趁列车在阜阳站停靠时,从车厢下车并突然跳下站台,进入轨道线路。在此过程中,韩某向前俯趴在轨道上,被一列行驶而来的列车碰撞致死。
一审法院另查明,韩某在下车前将车票丢弃,并将其身份证塞给素不相识的同车旅客。
本是一起“自杀”事件,而韩某的儿子韩某儒、女儿韩某敉却偏偏不愿意承认该事实。为此,韩某儒、韩某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铁郑州局公司赔偿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80万元;诉讼费由中铁郑州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在列车中途站停靠期间,先丢弃车票,将身份证交给素不相识的同车旅客,后下车并自行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表明其已自行终止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中铁郑州局公司依法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此外,韩某安全下车步入站台,在跳下站台之前,其在站台上的行走、停留与其他乘客无异,承运人无法预见其之后极度危险行为的发生。韩某突然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并在列车临近之时向车行股道俯趴,导致被列车碰撞死亡,故韩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不顾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违背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擅自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的极度危险行为,与中铁郑州局公司的履约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中铁郑州局公司对韩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韩某儒、韩某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韩某儒、韩某敉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经过举证、质证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铁路行车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依法判断韩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不顾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违背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擅自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的极度危险行为,与中铁郑州局公司的履约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韩某自行终止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并因自身原因造成死亡,中铁郑州局公司对韩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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