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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轻生致人伤亡?

律师:涉嫌犯罪,需负法律责任

可能你经常会听到类似于“高空花盆掉落砸中路人”这类的高空坠落物侵权的相关新闻,但高空“坠人”致人伤亡你一定鲜有耳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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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小编在刷某微新闻时刷到这么一条新闻

其实,类似的事近年来频有发生

6月1日,南充一17岁小女孩因与母亲发生争执从7楼窗户跳下砸中路人彭某,致彭某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同日17时,四川眉山公安局警情通报,一男子坠楼身亡,砸中楼下行走的一名儿童和一位老人。

为轻生的当事人及受害人表示同情和惋惜的同时,作为法律出身的我,不由的将该案延申到法律层面去思考想此类案件责任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

其实,对于跳楼砸到路人这样的案件来讲,它类似于是一个责任人明确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就是说如果跳楼者的跳楼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法益,其实就不存在责任的认定问题。只有在侵害了他人的法益时,才有具体分析责任如何认定的必要。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就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若造成了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跳楼者的行为则就可能涉及犯罪了。但根据我国刑法,就跳楼砸死人、砸伤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刑事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以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定性该案:

首先要考虑跳楼人的主观方面要件,以此区分案件的发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解读

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此处需注意,高空抛物、坠物中,若损害发生虽为意外但责任人存在管理等方面的过错时,也是不可免责的。)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

其次是案件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在案件中所受侵犯的法益。

该案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健康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是人们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伤害他人健康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然后是案件的客观方面,即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事实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跳楼者跳楼的行为明显是导致跳楼者砸到受害人并致其重伤的直接原因,所以应认定其具有因果关系。而危害结果也确实的发生了。受害人因跳楼者的跳楼行为而重伤,具备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果事件中的受害人没有因及时抢救而生还,则跳楼行为人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主体方面,及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问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跳楼者已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跳楼女子虽以轻生为目的,但其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缺乏违法阻却事由,对于受害人的重伤至少是存在过失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律师答疑:

过失致人死亡罪、重伤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在前述案件中,跳楼者与受害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对他们的死亡主观上既无伤害的故意又无杀人的故意,但跳楼者在主观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却因自己的情绪等影响而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是出于过失,故对跳楼者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法院应根据其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跳楼砸死人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跳楼者追究事刑事责任。无论跳楼者是否死亡,能预见而未预见到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死亡,在法律上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