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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茅台)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中黔酒业)、深圳市龙华区粤黔茶酒商行(简称粤黔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深圳市知识产权法庭前海第二审判庭开庭。该案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模式,陪审员可参与庭审调查,对事实进行认定,是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机制上的颠覆性变革。

该案涉及茅台知名品牌和商标,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原告贵州茅台认为,中黔酒业制造销售的 " 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 " 和粤黔商行销售的 " 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 " 侵犯了其注册使用的 " 贵州茅台酒 " 图文商标、"MAOTAIZHEN"、" 贵州茅台 " 文字商标及圆形图案商标等4个知名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产品 " 贵州茅台酒 " 高度近似,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就此主张被告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据介绍,此次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即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是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本案中四名人民陪审员从434人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分别来自酒业、教育、医疗、科技等不同领域,他们的加入使法院的判决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的普遍认识。同时,由人民陪审员来认定案件事实,即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也无法质疑法官的中立性,从而提高了审判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形象。

当天上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后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中黔酒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粤黔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判决中黔酒业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