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
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牵引动物的;
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
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醉酒驾驶的;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