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要求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 2021 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

具体到各地区,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

1. 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 9万吨/年 3 及以下的煤矿;

2. 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年以上未 完成项目建设)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

3. 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据了解,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 留或推迟退出。 对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严格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

到2021年,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 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 2018 年底减少50%以上。

同时,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但是, 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 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新增产能 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 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

编辑:姬秀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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