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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 杰 乔 植)日前,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今年62周岁的陆俊来经济补偿金39900元。这是陆俊来2016年诉瑶峰镇政府劳动争议的第六次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均为陆俊来胜诉。

陆俊来,男,1957年6月生,瑶峰镇四董村人。

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为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45号,判决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判决书显示,陆俊来诉称自己与瑶峰镇人民政府存在劳动关系。1989年3月,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时任城关镇政工书记吉保成和党委秘书高生元,负责将陆俊来从城关信用社调进瑶峰镇人民政府任司务长。1995年,提任陆俊来为交通站站长,并增加了包村工作,先后包过李家峪、下北师、裴社西和韩社西至2014年。同时,自2012年起又安排陆俊来任镇敬老院负责人至今。27年来一直发放着低微的月工资,1989年为120元,1992年为180元,1995年为250元,2010年至今为500元。而此期间,镇政府始终未解决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陆俊来要求:确认他在瑶峰镇政府工作27年的事实;由镇政府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部分);按照山西省最低标准补发1989年至今的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1989年至今原告陆俊来一直在被告瑶峰镇政府工作,连续工作已满10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已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瑶峰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陆俊来差额工资55220元;驳回陆俊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瑶峰镇政府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1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8终2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瑶峰镇政府上诉状上的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政特快显示该邮件由上诉人的副镇长予以签收,但瑶峰镇政府收到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瑶峰镇政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始终坚持为陆俊来诉讼代理的刘铁会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25日,瑶峰镇政府找陆俊来签订协议:执行夏县法院(2016)晋0828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工资55220元;付给月工资500元,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劳动关系自款项结清之日起自行终止。

看到协议后,刘铁会认为2012年陆俊来经运城市荣军医院确认为精神分裂症二级残疾,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8月,陆俊来之妻李巧梅以陆俊来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与瑶峰镇政府的协议。夏县法院(2017)晋0828民初995号裁定认为,现起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陆俊来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下与瑶峰镇政府达成的协议,请求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陆俊来之妻李巧梅以陆俊来名义提起上诉后,2017年12月14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8终3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夏县法院(2017)晋0828民初995号裁定书;指定夏县法院立案受理。

2018年9月27日,夏县法院作出(2018)晋0828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陆俊来经司法鉴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2017年4月25日达成的协议系陆俊来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第二条约定每月支付工资500元,低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瑶峰镇政府应补足差额部分。2016年差额3280元,2017年差额3600元,共计6880元。瑶峰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判决:瑶峰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陆俊来差额工资6880元;驳回陆俊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3月,陆俊来再次上诉,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终止劳动关系的无效协议;依法判令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的赔偿金78400元;依法判令补交未依法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若补交不能则一次性赔偿30万元。

2019年5月7日,夏县法院作出(2019)晋0828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瑶峰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陆俊来经济补偿金39900元;驳回陆俊来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