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烟法》对婚前经济来往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着干具体意见》中只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可按赠与处理”。

以上从款项的付出动机、来源、用途和时间等方面来分析,应将男女双方婚前的经济来往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部分,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即无条件赠与的财物是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对方不再返还;迫于社会习惯压力为达到结婚目的而赠与的大额财物(彩礼)是附条件赠与,应视情况由对方适当返还。

婚前经济来往中,男女双方会互赠的一些价值不大的财产,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男女双方为培养感情互赠一些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等财物是人之常情,本来均无可厚非,即使双方反目,互不返还对方社会也能接受。婚前男女双方的这些经济来往可以视为是无条件的,受赠方无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