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大事,选对一套好房尤为重要。有的买房人花大价钱买了看中的二手房,交了定金之后才听说该房以前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这样的事情让谁摊上都不好受,但购房合同已经签过,法律是否支持买房人以此为要求退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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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姜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张先生、刘女士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他们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40万元,并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

事后,姜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在此之前,张先生的母亲曾在该房屋中跳楼自杀。

而购房之初,姜女士曾和张先生夫妇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张先生夫妇确认“对出售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合同签订之前,姜女士曾向张先生夫妇询问家庭状况,了解到对方家庭和睦,被告知张先生的母亲也在世。

得知这一情况,姜女士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辩驳

庭审期间,姜女士称,张先生夫妇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

对此,张先生辩称,姜女士和中介机构已了解该房产,并已实地察看,证明姜女士对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情况已经了解。媒体曾报道了涉案房屋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姜女士应对此有所了解。因坠楼自杀者是张先生的母亲,张先生内心受到了很大创伤,此事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愿再提及,且对姜女士没有告知义务。

另外张先生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实际居住,也无权属纠纷,已经履行了卖方应尽的义务,不构成欺诈。姜女士忌讳购买的房屋曾有人坠楼,是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张先生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以欺诈手段,使姜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姜女士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如果在房屋买卖环节卖家始终未将相关重要信息予以告知,则构成欺诈,准许撤销合同,卖家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卖方应告知房屋相关信息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称,该案争议焦点是:

卖房人是否具有披露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的义务,以及卖房人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贬损的后果。

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在缔约准备阶段,当事人即具有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个情况,对姜女士是否愿意与张先生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交易有重大影响,张先生负有如实予以披露的义务。张先生认为其母亲跳楼自杀属于个人隐私,不愿对外提及,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能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告知义务。

卖房人明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但在与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张先生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卖房人张先生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据了解,从近几年各地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均认可“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凶杀等,都可以被列入“凶宅”范围,这也与社会上大部分人的认知相符。

法官称,包括房子曾经过火等信息都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卖方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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