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马钊雄律师认为,借贷合同也是合同法调整的一种合同关系,应该遵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不能仅仅从银行转账备注信息单方面意思表示认定资金往来双方为借贷关系,应结合双方发生资金往来时的特殊关系、资金往来习惯等综合因素评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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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问题,马钊雄律师认为,约定年化24%利率属于法定保护的范围。约定年化24%至36%的利息范围法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评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息,主张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年化24%致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中借款用途的约定,马钊雄律师认为至关重要。首先,约定借款的合法用途能够在借款人非法使用借款时避免涉及出借人。其次,约定借款用途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判断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为共同生活从事经营进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如果借款人为企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借款用途如果约定为其企业周转经营,出借人还可以主张借款人和该企业共同承担债务。

关于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同条款可以及时、最大化地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如发现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分期还款发生逾期、人身状况有重大恶化、陷入可能遭遇重大索赔的诉讼等情况,出借人均可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出借人基于合同的违约救济及不安抗辩权设计债务提前到期条款,有助于出借人及早保全借款人财产并按照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债权总额。

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一旦支付了借款本金,基本只会由借款人引发违约情形出现。因此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出借人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