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RideIP玩转知识产权”(ID:RideIP0606)
将他人的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行为方式之一!
核心提示
1、将他人的技术秘密信息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申请程序公开了技术秘密的相关资料,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披露”。
2、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了披露,可以以技术的研发成本作为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标准。
被告人李叶华利用在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从事GMP认证指导工作的便利,从该公司窃取了权属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天麻首乌片”的相关技术资料,再以黄某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2005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申请程序公开了天麻首乌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相关资料,致使天麻首乌片处方被完全公开。
2014年9月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
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属性,是一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该信息一旦公开,为公众所知,这种属性将消失,该信息将不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天麻首乌片”的技术资料,并将其用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申请程序,必须公开相关的技术资料,致使“天麻首乌片”处方中各成份剂量配比被披露,被告人的行为当然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害。
这个案件要告诉大家二点:一是专利申请是商业秘密公开的重要渠道之一,将他人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可能构成侵权;二是大多企业一谈到知识产权,就是商标、专利,很少想到商业秘密。
所以开发出的任何技术,不问是否适合以专利的方式保护,一律进行专利申请。若该项技术已经递交专利申请,不管成功与否,均需要公开相关的技术资料,此时,这些技术不再受商业秘密的保护。
竞争对手通过公开的专利文献或公开的申请资料获取了技术是被允许的。所以在专利申请前,应对该技术进行专业评估,评估该技术采取什么保护方式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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