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桐柏县委书记杨忠狱中获减刑6个月至2020年5月20日止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裁定原河南省桐柏县县委书记杨忠减刑6个月,其刑期至2020年5月20日止。

杨忠曾任桐柏县县长、县委书记、南阳市市委党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2014年9月2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赃款57万元予以没收。

杨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2134号罪犯杨忠,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邓州市人。曾任桐柏县县长、县委书记、南阳市市委党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赃款57万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判决后,杨忠以患病为由,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不予监外执行决定,对杨忠不予监外执行。杨忠的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27日调入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忠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桐柏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张某某等17人所送贿赂金额55万元和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退缴。该犯系自首。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出具关于杨忠涉案款项的说明:“2013年6月收到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转杨忠涉案款项500000元,已上缴国库;2015年12月收到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转杨忠涉案款项570000元,已上缴国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转杨忠涉案款项1070000元,均已上缴国库。”罪犯杨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3月、8月,2017年2月、7月、12月,2018年5月、10月共获得表扬七次;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 煜

右二是时任桐柏县委副书记,后任南阳市官庄工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的孙伟于2015年4月20日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