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组织编制:春秋时期,出现了作为军队最高单位的“军”的建制。多数大国都编为上、中、下或左、中、右三军。只有晋国军队改编频繁,从一军、二军发展到三军以上,最高时达六军。中等以下国家只有二军或一军,每军员额并不固定,军以下编制各国亦不尽同。大体上晋国实行《周礼》所说的军、师、旅、卒、两、伍六级编制。
齐国按《国语·齐语》所载的5人为伍、50人为小戎、200人为卒、2000人为旅、万人为军五级编成。这种军队的编制系统又与居民的行政组织系统相对应,以便于训练、管理和作战。车乘士徒的编制处于变化之中。
春秋前期基本上实行“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一乘之中又配徒役25人,按五人为伍、五伍一两、四两一卒编成。战车以“乘”为初级建制单位,其上有偏、两(或卒)的编制系列,战车最高编制单位有125乘之说。独立步兵的编制,当与战车徒兵的伍、两、卒的编制有因承关系。
兵役制度:春秋前期国、野界限依然存在,服兵役、纳军赋仍是“国人”即奴隶主和平民的权利和义务。中期以后由于战争不断扩大,对兵员、军赋的需求增加,促使各国改革兵役制度。
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的同时“作州兵”,打破国、野界限,开创“野人”当兵的先例。此后,鲁、郑、楚等国相继在改革田制的基础上,“作丘甲”“作丘赋”“量人修赋”,将征兵、征赋范围扩大到野鄙地区。丘役之制逐渐普及于各国,“野”中居民也必须按井田制出兵、纳赋。
服兵役的年龄,“国”中居民为18一60岁,“野中居民为15一65岁。春秋末期井田制日趋瓦解,军赋再次扩征,鲁国始用“田赋”,晋国六卿也实行“田赋”制,即按田亩数量征兵、征赋,其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
生活在军事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相结合制度下的农民,平时生产和参加军事训练,战时聚集成军,在太庙命将,发放车马、甲胄、兵器,战毕解甲归田,保留着寓兵于农的传统。中小以上贵族充任甲士,他们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平时身佩兵器从事习武和各种军事活动或参与政务,战时则为军队骨干并充任各级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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