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商家为了推广和宣传自己的产品,便会在微信上向用户推出集赞送礼品的活动,商家如果不兑现是否涉嫌违法?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位旗袍店的女老板甘汶灵随手发了一条朋友圈动态,内容是转发的一家媒体报道她获奖的链接,并配文“感谢每一位支持汶灵的朋友”。当天晚上,不胜酒力的甘汶灵小酌几杯之后,在自己的这条朋友圈评论区表示,“对今天点赞评论转发的朋友都送出一条价值2680元的旗袍,截止时间是当天晚上十点十五分”,然而,等酒醒之后,她才发现,转发评论该条朋友圈的人已经超过两千,也就意味着,她要送出上百万。
(1)女老板在微信朋友圈发出点赞换旗袍的信息,如何认定?
女老板这种行为是一种广告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旗袍店女老板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只要完成点赞评论转发就送旗袍的意思表示,同时还有具体的时间要求,这种表示是明示的、书面的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从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微信)时就已经生效。此时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非依据法律,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2)女老板是否可以以喝醉行为为由主张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旗袍点女老板宣传微信点赞可以赠送旗袍,还约定截止时间是当天晚上十点十五分。在法律上属于要约,该要约约定了明确的期限,女老板不能撤销要约。同时对于朋友圈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并不知道女老板是在喝醉情形下作出的要约,基于普通人的消费认知只会以为是普通的营销广告。商家应当诚信经营,遵守约定,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
(3)如果商家不履行承诺,消费者如何维权?
《广告法》第四条中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商家发布点赞、评论、转发获礼品活动信息时,实际上就已经和广大消费者达成了合约,只要消费者完成了商家设定的条件,商家就应该无理由赠送礼品。按照《广告法》规定,商家只要发布了营销活动,就必须兑现承诺,否则可按照虚假广告和宣传来依法处理。遇到类似情况,市民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本期观点律师: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王振嵩
总结
商家发布的点赞信息其实是一种营销广告,广告表明了只要参与者完成所要求的行为即可以享受一定的报酬,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基本要素。只要市民完成了点赞行为,则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如果商家不按照广告中的要求履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道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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