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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贷款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有五个特点:

一、 包装成“民间借贷”

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或单位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即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贷合同)、“阴阳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房产转让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还须交还。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其偿还“虚高借款”,如借款人无法偿还虚高债务,便逼迫借款人以房产、车辆等财产抵债。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五、软硬兼施“索债”

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殴打等)或“软暴力”手段(如喷油漆、堵锁眼等)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不过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高利贷则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二、手段方法不同

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者类似名目出现;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被告知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让被害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使其不得不“违约”。

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高利贷的借款人知晓需要偿还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高利贷额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

三、侵害的客体不同

套路贷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高利贷主要是破环金融管理秩序。

四、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而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转引自海耀说,编辑:富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