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知县作为一县之长,对辖区内的一切事情都负有责任,他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官,也是司法官和税务官。在知县的诸多职责中,最重要的是赋税和司法,这是知县政绩考核评估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承平年代,知县除了迎来送往之外,最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赋税和司法,前者关乎一县的繁荣,后者关乎一县的稳定,这两项工作直接关系一县的兴衰治乱,也间接影响整个帝国存亡发展。今天单说知县的司法工作。

在清朝,司法案件大体上也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两者的性质和严重性不可同日而语。民事案件知县可以全权处理,一个人说了算。“知县统管全县的一切民、刑案件,并具有对民事案件进行全权自理并作出法律判决的权力。如户籍、婚姻、田租、土地、差役、赋税、债务、水利、斗殴、偷窃等之类的事情,即《清律》五刑中的苔、杖等轻罪案。”

清朝的刑事案件则实行县、府、道、省四级终审制,知县只有初审权。当然,前期侦查和结案之后的执行,也是知县负责。

一、民事案件

清朝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也是“民不告,官不理”,这很好理解,比如有一家人,子女分家产出现纠纷,如果当事人不上诉,知县当然不会主动管这些事。

秦朝以后,中国历代统治者提倡德治教化,不提倡刑罚(德主刑辅)。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告到县衙后,县衙都会建议私了撤诉,俗称“和稀泥”,无法私了的,县衙会预告审案时间,到时候原告被告到齐,衙役们把证人和相干人员传唤到衙门,由知县进行审理判决。

民事案件的上诉时间有限制,春节假期(腊月十九到正月十九)知县不上班,农忙时节(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知县要劝课农桑、组织和督促农业生产,不受理轻微民事案件。每年农历腊月十九之前,如果县衙还有未结之案,知县会派人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到场,突击审案,结案了事。如果涉案人员无法到齐,知县会让三班六房吊销案件签票,等过完春节假期上班,再出票传讯重审案子。

中国人向来害怕官司缠身,这其实是有缘由的。在古代,普通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一般会找族长、里正、乡绅等有威望的人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告到县衙,而案子一告到县衙,则意味着司法成本大增。

找人写讼状要花钱,衙役上门要打点,进城要交通食宿费,进了衙门又得打点书吏、门子等人,如果审期更改,上诉人不仅要再花一遍钱,还要交纳准理规费等。一场官司下来,输了的赔钱受罚,赢了也往往倾家荡产。

衙门里,书吏衙役等人能收好处费,喜欢老百姓打官司,而知县往往不喜欢老百姓打官司——事情太小太多太杂,浪费自己的精力,也浪费公家的人力物力,行政司法成本太高。光绪年间内乡县知县章炳涛就曾规定:凡遇百姓告状,有理没理先各打四十大板,然后再问事由。对于轻微案子,有理的判赢,得向县衙捐款,无理的判输,得向县衙交罚款。

通过这种手段,知县能有效减少民事案件上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对于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不上诉,知县无须呈报上司复核,可以当即执行,知县只需要每月填报《循环簿》登记,以备上司查核。

二、刑事案件

县里如果发生了拐骗、讹诈、邪教、私盐、窝赌、人命、强盗等刑事案件,知县须负责侦破、缉捕、查赃、勘验、递解、初审、监押人犯、保存和向上呈转初审口供笔录。这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命案。

命案分为两种,一种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凶手确定的命案,知县接到告状后,必须立即派出捕快缉拿凶手,然后再验尸、审判。一种是案情复杂,需要侦查破案,查出凶手后再逮捕审判。

如果遇到第二种情况,知县要立即同时带上仵作(类似于法医)、刑书(县衙六房中负责司法的头目),以及随身携带呈词、口供、尸格(验尸单格)、《洗冤录》、银针等文件、工具,亲自前往验尸。这个过程不会带大队人马前往,以防止书吏和衙役们收钱做手脚,干扰查案。

在知县的现场监督下,仵作验看尸体,查明伤口颜色、深浅、尺寸、凶器,判断死者有无疾病,死因如何,死亡时间等,刑书负责记录验尸结果,填写尸格。有了初步尸检结果后,知县开始传唤涉案人员及证人,讯问案情细节,包括案情缘由,时间地点,参与人数,动手几人,打伤几处,何物致死,死亡几日,凶器何在等,拿到供词后,再与尸格比对,看有无出入。

如果供词与尸格没有出入,案情没有疑点,那么查案阶段到此结束,接下来知县回到衙门,准备升堂审案。这时候,鞭炮响起,官吏和衙役两边排开,凶犯和人证上堂,知县问供,书吏记录,完事后犯人画押,押入牢房,案件进入判案阶段。

判案阶段,知县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案情,对犯人定罪量刑,称为拟罪。由于是初审,知县拟罪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会成为更高级别审判的基础。终审的时候,都会以知县的初审作为依据和参考,没有疑窦的,一般都不作更改。

值得一提的是,知县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不受农忙时节的限制,主动投案自首者,可以酌情减刑。

拟罪之后,知县要将案件卷宗和人犯移交上级(知府),供知府进行查阅和复审,从这里开始,案件就脱离了县级司法范围,逐级转到刑部甚至三法司。

三、限制条件

在清朝的司法实践中,知县对民事案件能全权处理,对刑事案件也有较大的影响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知县可以为所欲为,不作为或者司法不公,都是要被问责的。

根据《吏部处分则例》规定: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案等限四个月,田土户婚案限二十天,逾限,例有处罚。这意味着知县处理普通命案的时限是6个月,盗窃等案件的时限是4个月,土地田亩家庭婚姻案件时限是20天。超过时限,要受到惩罚。此外,还规定重大案犯必须在一个月内抓捕归案,过期意味着知县失职,也要面临处罚。

如果知县规避责任,拒绝受理诉讼案件,属于失职行为,根据《吏部处分则例》规定,这种行为要罚俸禄一年。

清朝对对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处理极其慎重,知县初审之后,还要经过逐级审转复核,督抚、刑部等三法司甚至皇帝,都会参与其中,如果发现事实不清、律例适用错误或者比附不当的情形,案件会重新审理或直接改判,知县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另外,知县在受理司法案件时,也要遵循回避制度。《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听讼回避》中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及婚姻之家,若授业师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交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意思就是如果审判官和诉讼人有亲戚和姻亲关系,或者老师、仇人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否则鞭笞四十,如果因此加刑或减刑,以故意“出入人罪”(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论处。

清朝禁止老百姓越级上诉,《大清律例》规定:“军民人等遇冤抑之事,应先赴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意思就是让老百姓按程序走,只有在知县审理不公时,才找知县的上级,如果还是遇到不公,才允许进京告状。

最后提一下讼师。受影视剧的影响,很多人认为讼师是古代的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大清律例》明文禁止讼师存在,各地方官员对讼师的打击也不遗余力,讼师一直处于一种非法地位,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帮弱者伸张正义,并且使案情事实清楚,才会免罪。所以,讼师明目张胆收钱帮人打官司情况,不太可能存在。

四、评价

中国司法制度经历两千多年演进,到了清朝,已经到达了封建时代的最高水平。在县级司法运作中,知县有完善、详细的法律实体和诉讼程序可以依靠,而且审案的时限要求强化了司法官员的责任,提高了司法效率,回避制度也提升了司法的公正性,另外对于刑事案件,知县只有初审权而没有判决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这些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相比现代司法制度,清朝县衙司法制度显得野蛮落后,其最大的弊病在于当事人的权利毫无保障,比如敲诈勒索,随意拘禁,人格侮辱,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等,而这些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