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宗盗窃案,吴某因于2017年8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7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与同伙吴某蜂事先商议,驾驶一辆三菱越野车至海口市龙华区三叶东路处,趁珠江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室内无人时撬开公司窗户,盗走11瓶机油,6瓶防冻液等各式汽车类用品,还将保险柜、笔记本电脑以及三星手机盗走,随后将盗窃来的物品搬上车逃离了现场,并将盗窃得来的物品进行贩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因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