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没有迁徙自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也就是1954年《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从而确立了新中国公民迁徙自由权利。

随后,随着社会管控强化,把公民纳入到诸如“xxx改造”“大跃进”等等运动等治理活动中去,便于“牧民”;更加之公民大量迁居城市等因素,“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语)”,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违反1954年《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户口登记”制度。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人一个“常住地”。该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超过三日就需要暂住登记,这也就是我国“暂住证制度”新近改成“居住证制度”的肇始。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的暂住是不允许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很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是违反宪法的(违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由于中国当时没有建立危险审查制度----即便是现在,中国依然没有危险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彻底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可怜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这样轻易被剥夺了,并且还是违反宪法的情况下被剥夺的。这不能不让人联想起来新中国某位国家主席手持《宪法》无法保护自己甚至是公民人身权利的先例。这个例子充分诠释了没有好的制度,人人都可能是受害人。可怜至今有不少在位者很享受缺陷制度,岂不知国家主席都难以幸免,况你乎?

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进一步细化户口管制事项,甚至将各色人等分为家庭户、流动着也剧团户、监管人员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单位户等类别。毫无疑问该意见也是违反宪法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

新中国的户口管理制度就是在这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正是考虑这样的矛盾,1972年宪法干脆取消了公民迁徙自由权利。随后的,1975年宪法和现行1982年宪法干脆没有再规定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就是说,从1954年到1958年,我国用了四年时间,终结了公民迁徙自由权利,或者说我国公民具有迁徙自由权利的期间只有四年。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公民是没有迁徙自由权利的。

经过半个多时间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大变化,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双轨制以及暂住证制度和居住证制度均不适应社会发展,面临变革。唯独迁徙自由仍坚如磐石,屹立不动。在当下维稳的大环境下,迁徙自由简直是痴人说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主自由发展,以及人权进步,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是早晚的事情。只是希望这样的发展过程不要太过于漫长。

在呼吁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同时,更要呼吁今早建立危险审查制度,以保证好的制度不被违法侵犯,并且坏的制度建立不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