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行业为何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重灾区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9年8月27日,深圳市召开了“四部委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一周年”深圳市打虚打骗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自专项行动以来查获的多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其中,包括深圳市公安经侦局联合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于8月5日、20日、21日分两波发起代号为“流金1号”收网行动,一举破获“合金电解铜”新型黄金票虚开专案。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摧毁犯罪窝点6个,涉及深圳团伙控制企业11户,案值245亿元,行动收网现场扣押总价值高达6000万元的黄金、现金等财物。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严厉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自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破获多起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例如:海南省“5·18”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重庆市8月27日破获的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达2.3亿元;厦门“11·1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金票”销往17个省市 涉案金额达93亿;安徽宿州虚开“黄金票”案,涉案22.3亿;江苏南京“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为什么黄金行业是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重灾区呢?

一、黄金交易的相关税收规定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通知》),《14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对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

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5号,以下简称《第005号通知》)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6号),对《第005号通知》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黄金交易的增值税政策有着特殊的规定,即满足一定条件的黄金交易卖方无需承担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且买方可以从黄金交易所取得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如下:1.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2.黄金交易成功交割,买方提取黄金出库;3.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上述的税收政策规定,以及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的特点,如黄金价值大、流动性强、某些实际购买方并不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使得黄金交易产生了大量的“富余票”。正是由于犯罪分子注意到了这些“富余票”,利用设立空壳公司“购得”黄金,并将黄金“转卖”给实际需要黄金的客户,而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其他公司。

二、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在利用“黄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分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利用黄金交易实现票货分离,最终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从而达到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或者取得开票费,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首先,犯罪分子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先设立空壳公司,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通过欺骗、伪造或者其他手段取得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的,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空壳公司设立以后,犯罪分子通过联系到实际需要黄金的客户,许以价格优惠或者其他手段让黄金的实际购买方通过空壳公司在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然后,让实际购买方提取所购买的黄金,而空壳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对于购买黄金的货款方面。由黄金的实际购买方先将货款转至空壳公司,然后空壳公司通过在黄金交易所的账户在实际交易完成后,向黄金实际出售方的账户或其代理委托的会员单位账户支付相应的货款。

最后,在完成实物交割之后,空壳公司取得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空壳公司必须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犯罪分子所控制的空壳公司取得了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以取得的这些“黄金票”为进项发票,再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下游企业收取“开票费”。

三、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由于黄金价值大,交易相对集中,交易金额往往会上千万元、甚至过亿,这也造成了此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涉案金额非常巨大,按税额来看,基本上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不考虑量刑情节的情况下)。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黄金交易 流金1号